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证据有哪些
时间:2023-03-03 14:42:29 2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可以向过错方重婚行为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周围群众取证,以证人证言的形式予以证明两个人共同生活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次,共同生活中形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如一起购买的房产等。第三,共同生活中的证明:拍照、录像等。最后,双方有无生育子女的证明等可以成为认定重婚或非法同居的证据。

一、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认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称为姘居。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民法典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规定。在适用这一禁止性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重婚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民法典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典不但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

《民法典》共有三处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一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从保障婚姻原则的贯彻提出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要求提出的;

第三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出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民法典》的行为。其直接后果是败坏社会风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的还会导致其他更恶劣的后果。

这是因为“有配偶者”是指其已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人又与异性不以夫妻相称,以公开或者半公开的形式,或短期不稳定的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夫妻间相互在性生活的忠实,是婚姻关系健康、和谐至关重要的因素,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夫妻间性生活不忠实的行为,是对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的破坏,也是社会主义道德风所不允许的。

在离婚诉讼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若不能准确的作出认定的话,那么起诉离婚的时候,无过错的一方也就不能因此要求对方作出离婚损害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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