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相比新房有着价格的天然优势,但如果市民交易不慎,也可能遭遇法律陷阱!昨日,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发布法律警示:无证二手房买卖须谨慎。
长沙市民张先生前年年底看中了一套价格非常实惠的二手房,在明知该房房主当时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双方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房屋过户时张先生一次性支付房款;如一方违约,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去年10月,房主取得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由于去年房地产市场回暖,房屋价格上涨,房主要求张先生加价,否则就不卖了。
不卖了?那支付3万元违约金吧!张先生不着急。可是那房主却告诉张先生,因为他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依据法律规定该房屋是不能转让的,所以他们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就算是房主不履行合同,张先生也无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是不是真的?张先生致电12348法律维权专线咨询,想了解这方面的政策法规,看他们的纠纷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12348律师告诉张先生,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依据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判例,也有法院认为,法院认定民事合同的效力更趋向于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张先生可以向法院主张其权利,但存在诉讼风险。
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昨日发布法律警示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买无产权证的二手房时须谨慎,可先签订二手房预买合同,在取得产权证后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约定合同自卖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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