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证据丢失怎么办
时间:2023-03-30 09:41:50 4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原始证据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丢失或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介绍,我们知道原始证据只是双方确立相关责任的一个证明,只要按以上介绍的方法去提供相应的复印件以及其他证据,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相关的责任关系,照样是可以打官司的。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

1、原始证据。原始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

2、传来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理论上对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

(1)可靠性。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是考虑到这种证据分类在于揭示各种不同证据的可靠性问题。一般而言(不是绝对),原始证据的可靠性要大于传来证据。这个经验性的结论反映到诉讼证明理论当中来,就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与证据来源密切相关。与证明力联系比较密切的又得联系到证据能力问题。这两个问题不仅其概念容易使人混淆,而且两者之间都是证据运用过程中必须涉及的问题,其本身就表明了证据所具有的客观、关联、合法等联系在一起。

(2)来源不同。理论上对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区别的标准不是是否变更意思表示,而是其来源.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与案件出的第一手证明材料.如犯罪现场遗留的物品,痕迹等,而传来证据是经过转手传抄等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如各种物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从别人听到的情况等,传来证据由原始证据派生而来,其证明力小于原始证据,但是多个传来证据的发现可以联系起来从而发现原始证据,所以两者的联系很密切。

由于现代科技日益发展,人们使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法制造假证据的现象也就日渐增多。有些伪造的录音、录像等虚假的证据材料,甚至可以达到完全逼真的程度。在诉讼中使用传来证据时,必须特别谨慎,需要进行非常认真的审查判断,在判明其真实性之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等次数最少的材料。对于只有传来证据的案件,定案时必须持慎重态度,不能轻易作出结论。对于来源不明的传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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