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包括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如果公司拒绝提供,股东有权向相关机构投诉或寻求法律帮助。此外,股东还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知情权在法律上的依据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股东具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2.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向其提供上述文件和信息。
3.如果公司拒绝提供,股东有权向相关机构投诉或寻求法律帮助。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知情权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资料。公司有义务在章程中明确记载股东查阅公司信息的途径、程序和期间,并在其网站或以其他方式披露。若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有权向公司要求赔偿,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违反规定之日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股东具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有权要求公司向其提供上述文件和信息。如果公司拒绝提供,股东有权向相关机构投诉或寻求法律帮助。此外,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资料。若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有权向公司要求赔偿,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违反规定之日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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