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检查。根据新《公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监事会决议和财务报表。《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东不仅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还可以定期向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重大诉讼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终了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记载下列内容,并予以公告:(一)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四)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果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犯,可以根据《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审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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