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有几个关键注意点需要格外关注:
首先,务必认真核实开发商是否已经获得了预售房屋所必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其次,详细阅读整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确保其中包含所有必要的条款,如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机制等。
再次,务必要充分理解和掌握开发商关于银行按揭方面的相关政策。
依照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其一,开发商需已全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二,开发商需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三,按照预售的商品房数量计算,开发商投入到开发建设中的资金需达到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已明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其四,开发商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进行预售登记,并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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