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商业机构承办,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等。同时,要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并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按照文件规定,大病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原有的医保基金的结余,而且交给商业保险机构来管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
原因
能发挥专业特长,同时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近几年,广东湛江、江苏太仓、河南洛阳等探索了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创新形式,拿出部分资金,由政府制定基本政策,进行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方式承办,自负盈亏。
国家医改办表示,相比而言,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有几个优势:
第一,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
第二,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
第三,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周子君表示,商业保险的试点效果,现在还不好完全进行评估,但利用商业保险,最好就是利用他们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和质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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