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多个执行申请人如何分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总体而言,法院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执行过程中,存在几个需要注意的原则。首先是平等主义原则,其中一债权人起诉,胜诉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其他债权人若要参与被执行财产的分配,应取得执行依据,执行依据指的是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等。如果其他的债权人已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那么已起诉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而获得参与分配的权利,并且如果是首先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债权人,那么必须在其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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