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中国商业银行的处理方式
1.贷款发放的会计处理
根据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各种贷款,应按实际金额入账,即贷款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该制度同时规定了中长期贷款的四条核算原则:一是本息分别核算;二是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三是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四是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
2.贷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借款合同按季或按月结息。《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指出,对于逾期(含展期后)贷款,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银行应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进行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对于商业汇票贴现、信用证业务、对外担保业务中未能按期付款时由银行垫款的业务等债权性资产,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主要的处理方法是:对贴现贷款,以贴现票据的面值进行计价。对信用证和担保业务,主要是在表外进行登记,发生实际垫款时,再作为贷款项目在表内进行核算。
(二)美国商业银行的会计处理
1.总体核算原则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贷款本息应分别核算,本金按实际金额入账,应收利息根据本金和适用利率计算。
2.贷款收费的会计处理
贷款相关费用是在利息之外收取的,包括承诺费和发起费两种。承诺费是因达成协议银行负有提供贷款义务而收取的费用。发起费是在贷款发起、重新融资或债务重组时收取的,包括管理费、安排费、筹资费、申请费、保险费以及与贷款相关的其他费用。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91号《与发生或获得贷款有关的不可退回的费用和成本,以及租赁初始直接成本的会计处理》对与贷款相关的费用作了如下会计规范:
(1)发生的贷款费用应在相关贷款期内作为收入的调整项目予以确认;
(2)某些直接贷款的发生成本应在相关的贷款期内作为贷款收入的减项予以确认;
(3)除追溯确定的某些费用外,所有的贷款承诺费用应递延处理;满足特定标准的承诺费用应在贷款承诺期内予以确认;所有其他的承诺费用应在相关的贷款期内作为收入的调整项目予以确认;如果承诺到期没有履行,到期时应确认为收益;
(4)通常应根据贷款合同期采用利息法将贷款费用、直接贷款的发生成本以及购买贷款时的溢价和折价确认为收入的调整项目(实际利息法)。
(三)英国商业银行的会计处理
贷款本金按实际金额入账,利息收入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贷款收入,银行向客户收取利息,一般每季度或半年一次。在贷款安排中,即向借款人承诺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附加服务,银行通常向借款人收取佣金和费用。关于贷款的最佳实务标准推荐书提倡,这类收入的会计处理应反映与所作工作的关系。
(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贷款会计
包括上述两委员会在内的各国际组织已经呼吁改善银行信贷业务和相关风险的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两委员会认为,会计处理,特别是贷款会计处理可以严重影响财务报表、监管报告以及相关资本计算的准确程度。
银行监管者在贷款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方面主要关注以下四个方面:(1)在确定准备金的充足性上是否具有足够的程序;(2)准备金总额是否充足;(3)及时通过专项准备或核销的方法对损失进行确认;(4)及时,准确的信用风险披露。
无论是银行发放的贷款,或是在市场上购入的贷款,银行必须并且只能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在其资产负债表上对贷款予以确认;银行必须并且只能当银行对贷款(或部分贷款)的合同权利失效时将贷款(或部分贷款)从资产负债表中予以核销。当银行的合同权利已经实现,或合同权利已过期,或银行放弃该项权利时,银行将失去这种合同规定的权利。银行在开始计量贷款时,应按照成本计价。
二、贷款损失准备和呆账管理
(一)中国商业银行的处理方式
1.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八条要求银行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专项准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确定。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无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等。
作为监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4月发布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要求各银行根据该指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以下三类:(1)一般准备。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2)专项准备。银行可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3)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地区)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实行专项准备指导比例及我国四家上市银行计提货款损失准备的比例
货款人行中国民深圳发上海浦东
形态《指引》生银行招商银行展银行发展银行
贷款1.5%;
正常类1%贴现1%1%1%
关注类2%5%2%2%2%
次级类25%&plsmn;20%25%35%25%35%
可疑类50%&plsmn;20%50%65%50%70%
损失类100%100%100%100%100%
尽管商业银行可以按照监管指引的要求计提损失,但如果监管当局未能与财政部、税务总局达成一致意见,在税收计算时,纳税损益还得重新按照财政部和税务部门要求的比例重新计算。由于管理权限间的冲突与不协调,银行会计很难反应银行防御风险的准备与实质,实质(防范风险)轻于形式(税务要求),而不是实质重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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