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保价物品损失赔偿问题
时间:2023-07-15 18:22:18 4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快递保价的物品损坏不一定能全额赔偿。保价快递:保价快递丢失或全部损坏,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坏或内部件短,按保险金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赔偿。未保价快递: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和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约定货物损坏和损失的赔偿金额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保价服务的赔偿标准

一.国内EMS邮件:

(因承运人原因造成邮件丢失、短少、损毁或延误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保价邮件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同时退还已收取的邮费。

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六倍,同时退还已收取的邮费。如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损失,请根据寄递物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

邮件发生延误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以承运人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退还已收取的邮费;国内快递包裹邮件以普遍服务公布的时限为标准,退还已收取的邮费。

一票多件邮件的赔偿按与寄件人签订的协议执行。

(以下情况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保价邮件除外)。

寄递物品违反禁寄或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处理的。

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毁,签收人签收时未提出异议的。

因寄件人、收件人过失或寄递物品本身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因寄件人填写本单不规范或填写错误等,导致邮件延误或退回的。

用户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任何由于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或延误等原因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

超过寄递限额以上部分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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