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主要的几个债券市场中,美国的公司债券所占比例较大,约占债券市场份额的15%左右。日本是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其公司债券市场约为债券市场份额的9%左右。我国的公司债规模在债券市场中所占很小。
美国、日本只有一个监管机构,在二级市场上公司债均在场外进行交易。这两个国家债券二级市场都存在做市商制度,但并不是所有债券交易都通过做市商。不同市场对于做市商责任、权利规定各不相同。目前我国的场外市场没有发展起来,不利于加快发展公司债市场。
美日两国将各种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监管整合在证券监管机构之下(除了国债的发行一直由财政部负责之外),形成了统一、高效、互联的债券监管机构体系。我国目前分部门、分行业的债券发行多头管理制度下,财政部管理国债,国资委管理中央企业债券,发改委审批非金融企业债,人民银行审批金融企业债、管理央行票据、非券商短期融资券(会同证监会联合管理券商短融券)、企业中期票据,银监会管理银行次级债、银行间市场资产支持证券,证监会管理上市公司可转债(包括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公司债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券商债券(包括券商次级债)。凡此种种,不同市场将适用不同的发行审批、核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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