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被驳回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根据行政复议规程的规定,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1)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
(2)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不服的;
(3)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专利复审请求的提出方式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书面提出复审请求。
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专利局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不服时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全文42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