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向专利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
如下向专利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
首先需要提起复审请求,需要向国务院的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然后需要缴纳请求复审的费用,对于发明专利所需要的复审费用是1000元,如果是使用新型专利所需要的复审费用是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二、专利申请驳回的情形
1.经初步审査,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明显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或需要申请人限期陈述意见或补正,经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认为不行的,予以驳回。
2.经实质审查,专利局认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要求申请人限期陈述意见或修改,经陈述意见或修改后仍不行的,予以驳回。
3.专利局在接到异议后要求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对所作答复进行审査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予以驳回。《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三、专利驳回复审时间是多久
专利驳回申请复审的时间为三个月,自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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