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一、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平等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自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流转方不得强迫受流转方必须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流转方也不能强迫流转方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等价有偿的,应当体现公平原则。有偿原则并不排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某些时候的无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事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原则。流转方原承包的土地是有期限的,在进行土地流转时,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原则。这是对受让方主体资格的要求。如果其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就不能承受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条件
一般而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至少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土地权属无争议、无权利负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如《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第四条规定:“流转的土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村镇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依据国家法律需立项审批建设项目的,应依法取得立项批复。”《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2、符合土地规划用途,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第五条规定:“严禁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为建设用地,为实施规划确需将上述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申请和批准手续;严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按规划可以开发的,必须征为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按批准流转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3、流转期限在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内。《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首次流转的最高土地使用年限,参照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确定;再次流转的土地使用年限,为批准流转的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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