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存在的主要税务风险点总结如下:
营业税
(1)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
①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包括定金)没有全部计入“预收账款”进行申报缴纳税款;将预售收入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
②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账外收入等情况;
③总机构没有将分支机构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合并计入;
④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未按规定入账;
⑤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没有按规定入账;
⑥拆迁补偿收入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没有按补偿标准面积的工程成本价与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之和计算缴纳营业税;
⑦与包销商签订一个价格较低的包销合同,按约定的包销价格开具发票,高于包销价格的房款由包销商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未计入收入;
⑧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诚意金等,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⑨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2)开发项目完工后,将收入挂在“预收账款”等科目,长期不结转收入。
(3)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取的销售款未及时申报纳税。
(4)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不及时收取售房款,或者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未计入收入。
(5)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未按规定计税;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不做收入。
(6)对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未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未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对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未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未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
(7)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①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股权,未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准则进行税务处理;
②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债务,未按规定计税;
③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投资者,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④自建住房低价销售给本单位内部职工或有经济利益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市场价足额申报纳税;
⑤将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8)房屋出租收入。
①出租收入抵顶工程款、抵顶银行贷款利息,未确认收入;
②出租收入(如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周转房手续费收入等不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入账或计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贷方,未确认收入;
③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租给关联方,未按规定计税。
(9)商品房售后服务如物业收入、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以及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10)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在销售不动产时,未申报缴纳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11)中途转让在建项目,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12)支付境外公司来华提供咨询、设计、施工等劳务费,未按规定代扣营业税。
(13)合作建房未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
(14)不符合条件的代建房行为,将其作为代建处理而少计或不计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
(1)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未按规定预计毛利额,计入当前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产品完工后未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本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他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
(3)取得政府的经济补偿或奖励收入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4)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先租后售收取的租金等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或直接冲减了成本。
(5)取得的土地资产不按规定计价。
擅自扩大或减少土地资产的价值,将购进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后,进行评估,虚增土地成本,计入开发成本。
(6)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
①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多列拆迁补偿费;
②征地、拆迁支出,未按规定进行归集分摊,涉及分片分期开发的,未在各个项目进行合理分摊。
(7)签订虚假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成本费用。
①签订虚假单项合同,取得虚开发票,加大建安工程费;
②从有关联关系的贸易公司购进材料,向关联企业发包或分包工程,人为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转移利润;
③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工程,在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水电和其他物资已凭发票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下,让施工企业按劳务费和材料价款的合计金额再次开具发票,并负担其多开部分的税款,重复列支开发成本;
④虚列工程监理费。
(8)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多列成本费用。
取得旧版作废发票入账;涂改、伪造、自行填开发票入账;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入账;取得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入账等。
(9)混淆成本核算对象,未按配比原则结转产品成本。
①未根据开发项目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所有开发工程成本在一个账户中核算,无法确认当期单项工程开发成本;
②企业各期成本核算混乱,提前列支下期项目的成本;
③一次性列支应由各期分摊的土地成本(含土地附属成本);
④未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将其全部计入可售房屋开发成本;
⑤虽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但只分摊建筑安装工程费,而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借款利息等费用在已售房屋中分摊;
⑥发生销售退回业务,只冲减收入,不冲回已结转成本。
(10)将资本性支出直接列入当期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①将办公用的电子设备、汽车、音像设备等固定资产计入销售费用或在低值易耗品账户核算,进行税前扣除;
②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位于开发小区内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等配套设施在完工后出租的,未将其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③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会所、售楼部、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等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未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④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对其已计提折旧处理不正确。
(11)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①“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期间费用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扣除,存在为规避扣除比例的限制而将上述费用部分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将预售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多列管理费用;
②开发产品完工前的借款利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虚增财务费用;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未调整;向关联方借款利息调整不正确。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未做纳税调整;
③工资及“三费”扣除不正确。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执行新会计准则前,在营业费用中重复列支应在“三费”中列支的费用;
④计提的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折旧、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⑤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如违规列支行政性罚款,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2)其他问题。
①各项跌价准备金、投资减值准备未做纳税调整;
②政策性减免税金视作已缴税金,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③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未计入以前年度所得计缴所得税的,未做纳税调整;
④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低价入账,少缴企业所得税;
⑤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未入账或者低价入账,少缴企业所得税;未经审批的固定资产盘亏,未作纳税调增,少缴企业所得税;
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预提费用的贷方余额长期挂账,未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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