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寄存物发生毁损时,保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保管是无偿的,但保管人明知可能对保管物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时,则被视为“重大过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可能对保管物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寄存物发生毁损时,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可能对保管物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重 大 过 失 与 保 管 责 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被监护人、被扶养人或者近亲属发现监护人、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监护人、被监护人赔偿损失;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监护人、被扶养人或者近亲属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监护人、被监护人因重大过失导致被监护人、被扶养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被监护人、被扶养人或者近亲属可以请求监护人、被监护人赔偿损失。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监护人、被扶养人或者近亲属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因此,监护人、被监护人应当尽到合理的保管责任,确保被监护人、被扶养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害。否则,一旦发生损失,被监护人、被扶养人或者近亲属可能无法获得充分的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寄存物发生毁损时,保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可能对保管物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因此,监护人、被监护人应当尽到合理的保管责任,确保被监护人、被扶养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害。否则,一旦发生损失,被监护人、被扶养人或者近亲属可能无法获得充分的赔偿。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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