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通常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特别的交通事故可能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是按侵权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地的法院来进行管辖。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地域管辖,但是不能自己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级别管辖。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指原告提起的诉讼的案件是由那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就案件的级别管辖而言,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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