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一规定可以认为是我国会计规则中首次确立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为什么要在原则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其法律形式,这要从会计核算的流程进行分析。当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将会有相应的法律形式对其进行表达,如销售发生后会有合同或发票,这个法律形式,就成为会计核算时的原始凭证,是核算的依据。如果法律形式能够较准确的表达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则按照法律形式进行核算而得出的财务图象就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态势,如果法律形式本身不能准确表达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则按照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得到的财务图象就会失真。因此,这条会计原则的要求可以理解为当法律形式不能准确表达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的时候,应穿越法律形式,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
从另一个角度,这条原则也可以理解为,税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应的会计核算作出了规定,如坏帐准备的计提比率等,但这并不表示以真实再现企业财务图象为目标的会计报表也要遵从此类法规而违背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这种认识是对会计功能的观念性改变,为推动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走向全面的与国际惯例相协调奠定了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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