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向哪举报
时间:2023-08-12 10:54:10 1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可以向建设局、城管局、交警大队进行举报。公共停车位被占用由交警和城管部门管理。位于市政道路内的停车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依法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规划处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自占用、圈占,霸占公共停车位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有公共停车位被占用的,可以向交警和城管部门投诉。

私自霸占公共停车位怎么处理

一、私自霸占公共停车位怎么处理

1、私自霸占公共停车位一般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二、私占公共车位怎么举报

1、如果车辆乱停乱放或者车辆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则属交警部门管理范畴;

2、如果使用物品占用公共停车位属于私自占用公共资源,属城管执法部门管理范畴;

3、在投诉中应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对违法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可申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约,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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