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职工本人也可以自己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和医疗的诊断证明。有关部门决定正式受理后,会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261号【发布日期】2001-12-03【生效日期】2001-12-03(劳社厅函[2001]261号)大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请示》(大劳发[2001]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是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工作的时间要求,而不是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的时效。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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