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责任在对方而不值得赔偿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满意调解结果,他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车祸责任在对方而不值得赔偿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满意调解结果,他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对 方 全 责 交 通 事 故 , 不 满 意 调 解 结 果 , 如 何 维 权 ?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方全责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对方对交通事故的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 申请复核: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再审。
3. 寻求法律支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赔偿额超过对方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4. 申请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5. 咨询律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程序有疑问的,可以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维权流程。
总之,对方全责交通事故,不满意调解结果,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复核、申请再审、寻求法律支持、申请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和咨询律师等途径维权。同时,当事人应保存好相关证据,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在处理对方全责交通事故的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申请复核、申请再审、寻求法律支持、申请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和咨询律师等途径维权。同时,当事人应保存好相关证据,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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