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阻碍协警执法算不算妨碍公务
妨害公务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果行为人在妨害公务的时候,致人重伤的,是需要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来定罪量刑的。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一,当协警单独执法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1)协警是协助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辅助人员,协警没有独立的执法权。行政执法的首要特征是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是由专门的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的。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在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协警必须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开展执法活动,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2)协警身份不属国家机关人员范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协警系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是基层公安机关为弥补警力不足而按照一定程序聘用的辅助警务人员,显然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性质,我国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将协警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所涉罪名成立必须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协警由于身份问题也就无法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侵害主体。
(3)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判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参考意义。2016年1月28日,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以(2015)灵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协警单独执法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二,正式民警带领协警执法时,构成妨害公务罪。
(1)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妨害公务罪不仅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的一种,规定于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中,而且立法明确指出,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既不是狭隘地界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也不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所使用的财产设施,而是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
(2)当正式民警和协警执法时,虽然协警只起辅助作用,但两者执行的是同一项任务,虽然这项公务可以包括拦停车辆、检查证件、酒精测试、现场警戒、控制行为人等多个环节或多项内容,但各项具体内容均属酒驾临检这项公务的组成部分之一,公务的整体性不可分割。
(3)虽然妨害公务罪中几类公务的执行主体统称为特定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务中的任何一项事务都必须由特定主体亲力亲为,在警力不足的原因下,完全可以将公务中的某些非关键性具体事务交由协警实施,由其协助特定主体履行职责。在此情形下,公务的属性并不因为协警的参与而发生改变。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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