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规范一次性告知单
时间:2023-06-06 17:41:57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规范

一次性告知单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登记程序

四、缴费标准及依据

缴费标准:设立登记费300元

缴费依据:[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五、登记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提醒及忠告: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上的企业名称必须与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名称一致。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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