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中国海关实行稽查制度,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对进出口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帐册和其他资料以及相关货物进行核查,以确定企业进出口活动的合法程度。《海关稽查结论》是鉴定进出口相关企事业单位资信的重要依据。稽查中发现违规情事的,海关得以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
进出口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法规规定设置、编制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同时,应按法律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海关稽查期限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海关稽查期限为:
1、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
2、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转为正式进口起3年内;
3、其它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三、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调查局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
四、办事准备
1、按照下列规定的海关稽查期限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1)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
(2)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转为正式进口起3年内;
(3)其它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2、根据海关要求,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库存情况的书面资料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
3、配合海关稽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表应当到场,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在海关复制的帐簿、单证以及海关出具的有关单证文书上签字、盖章。
5、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海关。逾期末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五、办事机构义务
1、实施稽查前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通知被稽查人(径行稽查除外)。
2、应组成不少于2人的稽查组,并向被稽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
3、稽查报告征求被稽查人意见。
4、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需复查的除外)。
六、办事程序
*通知
海关决定对企业实施稽查时,提前3日将《海关稽查通知书》送达企业,企业收到通知书后应及时与海关联系,并按通知中的稽查范围准备相应帐册、业务单证及有关资料。
当企业有重大违法嫌疑,企业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资料、报关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进出口货物可能被擅自转移或毁弃,以及特殊情况海关认为有必要时,海关可不事先通知企业而径行稽查。径行稽查时海关将《海关稽查通知书》当面送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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