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屋离婚后原则上无法追回。因为法律规定,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同房屋,而该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且已经支付合理价格的,一般无法追回房屋。若共同房产无法追回的,则不知情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处分人对自己给予赔偿。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处理
房地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的房地产不分割。房子的所有人是双方的孩子,而不是夫妻。夫妻将房屋免费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房地产登记后实际交付,赠与关系成立。孩子未成年的,其财产由监护人管理。因此,夫妻离婚无权分割。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法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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