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婚姻一旦被判定为无效将会有相应的记录存档。
当符合法定条件时,法院有权宣布婚姻无效或予以撤销,同时必须收缴违法婚姻中的双方所持有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送交至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
该婚姻登记机构将收到的判决书副本纳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条例,婚姻登记机关须成立专门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以妥善保存这些档案资料。
在接收到人民法院宣布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之后,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将其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中。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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