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告因病入住医院无法出席开庭,该方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迟开庭。
根据现行法规,如原告接获传票后,未能给出恰当理由而拒绝出庭,则可能被视为自愿撤销诉讼;
然而,若被告接获传票后未能出席法庭审讯,法院将依据单方面提交的证据做出缺席审判。
对于必须出席庭审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倘若具有正当理由无法准时进场,法院可适当延长审案期限。
在审讯过程中,原、被告必须将相应证据呈交至法庭以便于对方当事人质证,法院也将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评估案件事实并据此作出裁决。
若被告未及时回应传票要求并因此错过开庭时间,将失去重要的举证环节以及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益,同时也丧失阐述自身观点、主张的机会与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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