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被告因下落不明不出庭的处理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对送达方式作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但未就公告期满送达文书已完成,能否就离婚案件因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离婚案件当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办理。
原告离婚撤诉了被告怎么办
原告离婚撤诉了被告的处理办法:若被告同意的,则法院一般会准许撤诉,但涉及婚姻效力纠纷的,则法院应不予准许,应继续进行审理,做出婚姻效力的相关裁判。若被告不同意的,则可提出反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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