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受害人家属因犯罪分子的过失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后提起的诉讼。若犯罪分子无法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此诉讼要求赔偿金。然而,即使犯罪分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受害人家属仍然有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如果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都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赔偿款,无收入来源的话,人民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但等到有财产线索了,犯罪分子有钱可还了,法院就会恢复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受害人家属因犯罪分子的过失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提起的诉讼。若犯罪分子无法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此诉讼要求赔偿金。然而,即使犯罪分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受害人家属仍然有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如果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都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赔偿款,无收入来源的话,人民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但等到有财产线索了,犯罪分子有钱可还了,法院就会恢复执行。
法 院 如 何 裁 定 终 结 执 行 ?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申请人表示不再需要强制执行、案外人提出确有理由的反对意见、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等。这些情形的出现,表明执行程序已经无法继续进行,法院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但是,在终结执行前,法院还需对当事人是否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是否能够恢复执行进行审查。只有在确认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时,法院才能终结执行。因此,在申请终结执行时,法院需全面、客观地考虑各种因素,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金,即使犯罪分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会裁定终结执行。但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前需对当事人是否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是否能够恢复执行进行审查,确认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时,法院才能终结执行。因此,在申请终结执行时,法院需全面、客观地考虑各种因素,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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