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对方当地起诉的必要原因是什么?
时间:2023-07-07 14:42:57 3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司法实践中提起诉讼要有明确的被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还需要明确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才会受理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要去当地吗

起诉不一定要去当地。起诉一般要去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但是有的案件可以去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去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去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对于下列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去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去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1、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被告提起的诉讼;

2、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中的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4、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中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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