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若校车遭遇交通意外事件导致了人身伤亡的情况下,需要学校承担起无过失证明的责任。
唯有当他们成功地予以证实,表明校方本身并未有任何责任时,才得以将涉及到学生因交通事故丧生的赔偿责任排除在校方之外。
然而,假如校方无法自证已经履行好了保护学生安全的管理职责,并且在这起车祸事件中并不存在过失,那么他们便必须为此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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