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拒绝生育丈夫索赔15万被驳回
李某与王某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自愿登记结婚。王某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其女现跟随李某与王某生活。婚后,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后来,李某得知王某已做绝育手术,李某及李某母亲一度要求王某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遭到王某拒绝。李某考虑到夫妻感情尚好,且王某承诺会与其白头偕老,便接受了王某拒绝生育的事实,愿意将王某与前夫之女视为己出进行抚养。
后二人发生矛盾,王某分别于2019年、2021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现李某认为,王某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多次起诉离婚,拒绝生育并导致李某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王某的女儿现已成年,与李某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李某有权在年老以后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不必担心因未生育子女而老无所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拒绝生育可以离婚吗
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必须要有夫妻双方的意志和共同的参与。在实行划生育的前提下,妊娠或中止妊娠由双方协商一致決定。
但基于妇女自身的生理特点,以及妇女在生育中肩负更加重要的责任,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见,女方可以拒绝生育,男方并不能强迫自己的妻子生育。
当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进行友好的协商。如果通过协商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离婚不成的,男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通过和别人组成家庭实现自己生育的权利。
三、生育权属于女性绝对权吗
关于生育权的主体问题,如前所述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基于配偶的身份而才享有的权利,那么生育权的主体理应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生育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共同享有决定生育、不生育、放弃生育以及生育的时间、数量、方式、间隔的一项身份权,其在为生育、不生育、放弃生育行为受到阻碍、侵害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所以生育权不仅是女性的权利,也是男性配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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