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女性在工作中也承受着很大的压力,或者是为了工作压力,或者是为了职业升迁,或者为了其他,有的已婚妇女选择了延迟生育甚至不生育。如果丈夫未与妻子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很容易造成矛盾。生与不生,到底谁说了算?妻子拒绝十月怀胎,丈夫只能无可奈何吗?
张-丽(化名)是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经理,年近四十却始终没有生育的计划。身为张-丽的丈夫,李*明(化名)很着急,尤其是看到朋友们活泼?可爱的孩子的时候,想要一个自己的宝宝的念头越来越强烈。张-丽却对丈夫说,自己的工作太忙,没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生养一个孩子。李*明认为两人年龄不允许再拖下去了,张-丽只考虑工作不考虑孩子的想法太不近人情。张-丽认为,生孩子付出最多辛苦的是女人,丈夫强迫自己生育是自私的表现。两人为此争执不下。
生育权,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人权之一,是指已婚夫妇有权依照国家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孩子的权利。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规定:妇女既享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如果妇女不愿意生育,任何人,包括丈夫也是不能强迫的。
但是,丈夫也享有与妻子平等的生育权。当妻子与丈夫权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该怎么办呢?从家庭婚姻生活的时间情况考虑,张-丽行使自己不生育的权利的时候,不能侵犯丈夫李*明的权益。她有义务与李*明加强沟通,共同决定是不是生孩子、何时生的问题。不然,家庭的稳定就可能受到严重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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