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姓周,是一所大学的教师。在一次拍卖会上,我看中一套位于三环以内的商品房。虽然是老式的塔楼房,但是位置优越,而且相对而言价格也便宜,通过竞标,我买下了这套房子。此后,我在约定期限内,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齐全部房款。但是当我一个月后前去看房时,眼前的景象把我惊呆了:房门上竟然被贴了封条,封条上标注的日期是在我参加拍卖会之前。我这才恍然大悟,原来我买的房屋竟然是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
愤怒之余,我拿着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地产公司的收款发票找到房地产公司要求其退房赔钱。但房地产公司却说因为其与举行拍卖会的典当行有债务关系,所以这笔钱实际是由典当行扣留充抵债务了,让我去找典当行。但当我找到典当行的时候,他们又说只是受托拍卖,对房子已查封的事情毫不知情,房款是基于其与房地产公司的债务的清偿,并不涉及房屋买卖问题,我应该去找签合同的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就这样,我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一个月过去,尽管我身心疲惫还是没有拿回房款。
请问:这笔房款我该向谁去要?所受损失应该找谁赔?
律师专线解答
周女士,听完您的叙述,我们理解您此时的心情。同时告诉您,您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维护,无论是典当行还是房地产公司都有赔偿损失的义务。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房地产公司存在哪些过错。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根据我国《拍卖法》第7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而该事件中的楼房是被法院查封的,对于法院查封的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其处分,所以是依法不能处分的财产,是不能作为拍卖标的的。拍卖行为的委托人房地产公司是最清楚这一情况的,却隐瞒事实将其拍卖,与您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房款。该房产公司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欺诈,您可以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其和典当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您无关,所以房地产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
其次,拍卖公司对您的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拍卖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处分的证明,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而在您所咨询的这一事件中,拍卖公司却主张对法院查封房产一事毫不知情,这种理由对于原本就有核实义务的拍卖人来说根本站不住脚。根据《拍卖法》第58条的规定,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您可以要求拍卖行对您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拍卖标的存在瑕疵应由谁承担责任这一问题认识不清楚。
对此,可以同典当行和房地产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房地产公司和典当行列为共同被告,要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为典当行和房地产公司都对拍卖标的物存有瑕疵这一事实进行了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所以在起诉时可以主张双倍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双倍赔偿必须自己主张才可获得。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所以必须在知道权利受损害一年之内提起诉讼。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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