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的区别(1)两者产生途径各异。
首先,所述之诉抗辩权乃为自然衍生之抗辩权;而后,诉讼时效期满后所产生之法律效力乃为义务人抗辩权。
(2)出发点及适用情景不尽相同。
其中,先诉抗辩权仅适应于存在前后期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关系之中。
至于诉讼时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主要不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与继承请求权这两种情况。
(3)先诉抗辩权是临时性的,若前期履约方已然履行其责任义务,那么之后期履约方便无法再以此种方式提出抗辩。
然而,诉讼时效却是永恒不变的,一旦诉讼期限已过,便等同于失去胜诉之权利。
(4)二者的具体运用时间亦有所区别。先诉抗辩权的实施时期主要位于合同履行过程之中;反之,诉讼时效抗辩权通常只能在时效期限届满之后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诉讼时效抗辩怎么写诉讼时效抗辩系指当事人运用其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合法行为。诉讼时效通常被运用于债权请求权领域,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应用于物权请求权。换言之,当争议已经步入诉讼阶段时,若相对方当事人违反了与诉讼时效相关的法定条款,则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效抗辩”,恳请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相比较于诉讼时效抗辩权而言,先诉抗辩权的本质区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前者产生的途径截然不同;其次,这两种权利在设定时的初衷也有明显分别;再次,它们的实际应用场景各有千秋。最后,他们的时效性和运用时机也大相径庭。具体来说,诉讼时效抗辩权源于法律的自然演进,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案件,然而却并不适用于债权以及继承请求权等特定领域,其效力具有永久性,只能在时效期限届满之后才能被行使。相比之下,先诉抗辩权则仅仅在双务合同的前后两个阶段的履行关系中发挥作用,其效力具有暂时性,并且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才能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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