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国有土地时如何处理征地拆迁纠纷?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地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后有哪些应尽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2、出庭参加诉讼的义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4、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5、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负有主要举证责任;
6、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三、征地拆迁纠纷的诉讼材料有哪些?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四、征地拆迁纠纷立案后延期开庭的情形有哪些?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对征地拆迁纠纷最主要的解决方法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般政府部门的征地拆迁决定是不可逆的,但是有重大证据证明房屋拆迁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提出异议。因为被拆迁人拒不配合引起的拆迁纠纷,征地主管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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