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儿子并非亲生后,“父亲”王先生因房子动拆迁得到的120万元安置补偿款全部收归己有。“子”告“父”侵吞动迁款,“父”称是养“子”14年的补偿,“父子”对簿公堂。
日前,黄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儿子”小王属动迁安置对象,王先生应给付动迁补偿款15万元。
“儿子”:要分30万
15年前,王先生与小王的母亲同居,之后生下小王。虽然王先生后来与小王的母亲分手,但小王自出生起就一直与王先生同住。
王先生的房子拆迁取得动迁安置补偿款120万元,小王认为自己是同住人,也是安置对象,依法对补偿款享有分割的权利。房子动迁实际安置人数是4人,因此他要求王先生给付30万。
“父亲”:只给五六万
王先生称,让孩子一直跟自己同住,因为他以为孩子是亲生的。2005年房子要动迁时,为了解决小王的户口问题,他专门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却让他震惊:小王非他亲生。
之后他仍将小王作为安置对象作了申报,孩子的母亲曾答应不要孩子的动迁份额,以补偿他14年的抚养之恩。对此,王先生并未提供证据,小王的母亲也予以否认。
王先生还称,他的120万补偿款中包括了三个人的低保以及他的营业执照等因素,因此他只同意给小王5至6万元。
法院:酌情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属于实际安置人员,在动迁安置款中应当享有部分份额。
考虑到王先生的安置补偿费中对于营业执照、低保等因素等都未作明确划分,再加上小王不是同住人,对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由此产生的设备移装费、搬家费补偿等不能参与分割。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华网
姐妹先后告父索拆迁款终只获40万
核心内容:一对姐妹,分别先后将父亲、妹妹、弟弟告上法庭,对簿公堂,这是为什么?皆因父亲拿到夫妻婚后共同所建的房屋拆迁款,拒绝将妻子遗产中的份额给已出嫁的女儿。到底最终两个女儿争夺的遗产如何判决?eee
具体案情
先是姐姐将父亲、妹妹、弟弟告上法庭,然后妹妹又将父亲、姐姐、弟弟告上法庭。一家人之所以对簿公堂,皆因父亲拿到369万元拆迁款后,拒绝将妻子遗产中的份额给已出嫁的女儿。最后,法院判决两个女儿分别可继承398596.5元。
李某和妻子陈某于1984年结婚,婚后共生育两女一子。2010年4月,陈某因病去世。2013年,因为一个交通项目的建设,李某夫妻婚后共同所建的房屋被征收,获得了369万余元拆迁补偿款。
大女儿李甲认为,房屋是母亲的遗产,自己虽然已经嫁人,但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有权分得房产,拆迁款也有份,要求父亲和妹妹、弟弟将拆迁款的八分之一即46万元交给自己。
父亲李某不同意李甲的说法,认为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另外,房屋的第三层是李某在妻子陈某死后单独出资装修,这层的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补偿款的一部分是给在世的家庭成员,陈某已去世,没有这部分的遗产。庭审中,法官主持调解,父亲愿意给李甲10万元,但被李甲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自死亡时开始,在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未予以实体分割之前,被继承之遗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此外,已拆迁的房屋陈某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真正遗产应是拆迁款扣除针对房产、商铺现有使用人所发的补助费和奖励金后的一半,即159万余元。法院判决,李某应支付给李甲398596.5元(1594386.02元÷4)。据悉,李某的二女儿李乙也将父亲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给女儿李乙39859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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