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界定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为过失。
一、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四要件是: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应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血液制品的部门;2、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3、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制作血液制品,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二、供应血液事故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供应血液事故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供应血液的单位;
2、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客观方面由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供应血液,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构成。
三、制作血液制品重伤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有: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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