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先行垫付责任的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适用无过错责任。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目的主要在于救济受害人。在肇事者无赔偿能力、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无法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可能得不到赔偿,只能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救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是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力保障,两者相结合能更好地实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这与基金设立目的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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