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的民办非企业的注销登记流程
时间:2023-02-28 18:33:09 3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审批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二、主办机构

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科

三、办理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四)《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四、申请条件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五、业务办理流程

请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资料准备:根据申请业务所需的资料清单准备资料,相关表格资料以网上申报系统中(“注销登记”业务)的为准,相关人员或部门签字、盖章。

(二)网上申报:网上填写申请业务的相关信息,用于数据采集,并将纸质版资料扫描件在网上同步提交,用于审核和电子档案备案。

(三)业务办结:业务在网上审核通过并收到短信通知后,前往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所有纸质材料。

六、所需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一式一份);

(二)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理(董)事会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原件(一式两份);

(三)须前置审批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原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先到业务主管单位盖章,一式三份双面打印;没有业务主管的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五)清算组织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一式一份);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网上办理业务需要拍照提交实物图片(财务凭证错落有序摆放,能看清数量,无需逐一扫描,业务审核通过,需将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登记管理机关销毁,民办学校的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其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七)清算公告原件(须在东莞日报上刊登);

(八)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相关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十)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重要提示: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七、核准注销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予以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注销登记管理机关职权受理范围的,由承办人说明理由并将材料当面退还申办者。

(二)审查。经有效受理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核实有关注销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证书回收。对办理注销登记的单位收回证书,并办理注销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八、收费

不收费

九、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科

窗口地址:东莞市东城同沙古村路(市中医院新院旁、八一路与松山湖大道交汇处)

咨询电话:0769-21669918、0769-22017123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dgnpo.dg.gov.cn/,可电话查询(0769-21669918)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dgnpo.dg.gov.cn/,可电话投诉(0769-22019323)或窗口投诉。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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