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补偿
时间:2023-03-01 16:00:23 3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则上医疗期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及相关诉讼,要求单位承担入职年限至今每年一个月及双倍经济赔偿,同时根据工伤等级要求其赔偿,如医药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涉及未签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费、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也可一并要求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医疗期结束后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劳动能力鉴指定是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职工发生工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向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职工医疗期怎么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职工医疗期的计算如下:

(一)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五)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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