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因著作权侵权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此处的“侵权行为”,既包括复制行为,也包括发行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等。以图书侵权为例,作者可以起诉侵权图书的作者,可以起诉侵权图书的出版社,也可以起诉侵权图书的销售商,也可以选择一两个环节起诉。如果作者同时起诉了销售商(书店),则书店的地址可以成为案件地域管辖的连接点,书店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
(3)因著作权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辖,侵权行为地一般是指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详细分析请见本章“管辖权异议”部分。
2、级别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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