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一)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二)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三)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二、要约撤销的情形
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当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例如,一旦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将因拒绝而终止。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如撤销要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要约无效。如果承诺的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依然没有作出承诺,则该要约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要约撤销的法律后果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撤销要约有三个条件:
(一)发出撤销的通知;
(二)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三)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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