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记程序规定解读:北京市民政局发布
时间:2023-07-02 10:40:55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北京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程序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相关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然后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于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会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涉外婚姻登记程序

(一)、咨询办理婚姻登记有关情况;

(二)、婚姻登记男女双方亲自到申请窗口提出申请和提供证明、证件材料;

(三)、对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所要了解的情况必须如实提供;

(四)、婚姻登记男女双方提供的证明资料、证件齐全,属结婚登记的由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开出体检单,到指定医疗单位体检;

(五)、男女双方到申请窗口领取《婚姻登记申请书》表格;

(六)、用炭素墨水如实正确填写《婚姻登记申请书》,到复印室复印指定的全部证明资料、证件;

(七)、男女双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到收费窗口按规定缴纳工本费、手续费和服务费。

(八)、凭发票到申请窗口,由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开具婚姻登记受理单。结婚登记自申请之日起10天内给予登记发证;离婚登记自申请之日起30天内给予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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