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李某是东北人,2009年9月1日开始到静海县某钢管公司担任电工。
2009年11月24日上午8:30左右,李某在安装天车滑线的拖曳过程中,左手小拇指以及无名指受伤,现在小拇指被截掉一截。事故发生后,某钢管公司将李某送至某医院急诊科治疗。
但在登记病人姓名时,某钢管公司使用了栾永君的名字,并向李某解释说,不要管谁的名字,只要给他各种工伤待遇就可以了。
此后,李某在向单位要求兑现法律规定的各项工伤待遇时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只能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因病历与原告姓名不一致,他的申请被驳回。随后,李某又向医院方面说明事实情况,要求院方将病历及诊断证明上的署名更正为自己的姓名,医院方面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只能一纸诉状将某钢管公司和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恢复自己的姓名权。日前,法院已正式受理这起姓名权纠纷,择期开庭审理。
律师评论:对用人单位来说,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保险,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就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缴纳了保险,用人单位仅需承担员工工资等相对较少的费用,大部分费用可由保险支付。本案中的某钢管公司在送原告就医时使用他人名字,其行为除了为骗取社保资金做准备外,没有其他合理解释。至于该单位是否利用虚假情况申报保险,是否已经骗取了保险资金,现在还不清楚。
如果确实发生了骗取社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某钢管公司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李某来说,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在单位用别人名字就医并承诺将来会给自己相关待遇时,没有坚持使用真实的名字,所以才导致申报工伤认定产生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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