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卖房定金的情况有:
1、买受人未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或者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给他人,导致未能正式签订合同的,买受人违约的,不予退还定金;卖方违约的,应当双倍退还定金;
2、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履行合同后,定金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在双方履行正式合同的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双倍退;
3、双方不存在上述第一项违约行为,仅难以就预售合同和补充协议达成协议,但未签订合同的,卖方应将所有押金返还给买方;
4、因卖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或正式合同无效的,按无效合同处理,卖方应退还押金。但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利息损失或者其他损失;
5、如果买方在正式签订合同时修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屋编号、面积等,导致签订不成功,则视为卖方违约,押金应双倍返还。
可要求退还购房定金的情况有哪些
可要求退还购房定金的情况有:(一)如果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的,那么不想买房,定金可以退回。(二)如果开发商存在欺诈等行为,或者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协商不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是应当退还购房定金。(三)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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