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施工合同纠纷审判中,往往涉及到建设单位项目部的主体资格和民事责任。在实践中,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做法。实际上,由于各施工单位赋予项目部的职权不同,有必要对项目部进行审查和区分,从而确定其主体资格。
项目部是建设单位为完成特定工程建设而专门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随着工程验收而设立,随着工程竣工而竣工。其最基本的特征是临时设立,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因此,在试点实践中,施工企业项目部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是否属于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项目部取得营业执照的,应认定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项目部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参与诉讼。当项目部为被告时,由于项目部管理的财产将来可能无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应允许原告将项目部企业法人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项目部未取得营业执照,但在其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材料中登记为分支机构的,应认定为分支机构,但因未取得营业执照,应以其企业法人为参与方诉讼。项目部在其企业法人工商登记资料中未取得营业执照也未登记为分支机构的,认定为职能部门,其企业法人为诉讼参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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