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法律地位
1、项目部是临时组建的一次性项目部,项目部直接招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只是代表企业法人,实际的用人单位仍然是建筑企业。
2、项目部依法组建、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且领取了营业执照,其法律地位类似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这种类型的项目部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直接招聘劳动者,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承担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义务。
3、项目部挂靠在企业法人名下,对外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开展活动,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可以将项目部与挂靠的施工企业法人作为必要的共同申请人或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二、项目建设性质分类如下
1、新建项目
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及新建输电线路、铁路、公路、水库等独立工程。现有企、事业和行政单位的原有基础很小,经建设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其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也应算为新建。
2、扩建项目
是指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在厂内或其他地点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矿井、独立的生产线或总厂之下的分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或病床用房,行政机关增建办公楼等),也作为扩建。
三、公司法律地位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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