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盗窃罪是这样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山东省对盗窃数额是这样规定的,一千元以上算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算数额巨大,六万元以上算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盗窃一千元,不考虑其他情节,依据《刑法》规定,量刑幅度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盗窃一万元,不考虑其他情节,依据《刑法》规定,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盗窃六万元,不考虑其他情节,依据《刑法》规定,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是累犯,依据《刑法》的规定,也只是分别在前述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一千元,如果同时是累犯,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一万元,如果同时是累犯,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解释》对累犯似乎采取了加重的量刑处理。但如果盗窃十万元,即使同时是累犯,量刑幅度也只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没有加重的规定,似乎对于累犯不采取加重的处理了。严格依据《解释》量刑,在理论上就会产生这样的情况,一个人盗窃一万元,因为是累犯,极有可能面临同盗窃一百万一样的刑罚。还有一个难以解决的理论问题是,依据《解释》分别对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的累犯,比照刑法典的规定提高了一个量刑档次之后,是否还需要或者说还能不能再依据刑法的规定,加以从重处罚?
刑法对于量刑情节的规定,只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并没有规定加重处罚。
同样,刑法对于累犯,也只是规定了从重处罚,并没有加重处罚的规定。
在《刑法》已经对累犯的量刑做了明确的规定后,再针对累犯做出有悖于《刑法》的规定,本身就是违法的。
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仅限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并没有授权其修改《刑法》。《解释》中关于累犯的规定,实际修改了《刑法》对于盗窃罪的规定,实际上行使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属于越厨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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