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期间,劳动者辞职可能会对日后的伤残鉴定及赔偿产生影响,建议尽量避免辞职。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工伤认定期间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在工伤认定期间,若劳动者选择辞职,可能会对日后的伤残鉴定及赔偿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我们建议劳动者在工伤认定期间尽量避免辞职。
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关于社会保险的综合性法律,旨在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本法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
1. 社会保险的组织和管理: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规范社会保险的筹集、使用和支付程序。
2. 社会保险的险种和保障范围:规定社会保险险种,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明确各项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标准。
3. 社会保险的缴费和待遇: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义务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方式,明确社会保险的最低保障标准和最高保障限额。
4. 社会保险的监督和管理:设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
5. 法律责任:对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进行追究,包括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水平。同时,也说明了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工伤认定期间辞职可能会对日后的伤残鉴定及赔偿产生影响,因此建议劳动者尽量避免辞职。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组织和管理、险种和保障范围、缴费和待遇、监督和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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